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年常州9起案件处于再审申请已受理及执行阶段,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2024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及被执行人,2024年常州12起案件的被告。
3、2022年常州9起案件被执行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为156,267,330.5元、执行费459,5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09,593,354.34元。2024年常州12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399,861,496元、迟延付款利息193,008,828.3元、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24年12月份已计提不超过1.6亿元的预计赔偿损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156,726,899.50元,减少2024年度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9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0411民初2558号、2560号、2562号、2563号、2564号、2565号、2566号、2568号、2569号(以下简称“该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3)苏04民终2280-2288号,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的诉讼材料。
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4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年08月0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04民终2280号、2282-2288号共8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共12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8月0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01月0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情况
近日,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已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再审申请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执行阶段情况
2025年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1.(2025)苏0411执37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7,955,440.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1,656元。
2.(2025)苏0411执38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8,109,11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信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1,809元。
3.(2025)苏0411执39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2,574,63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6,275元。
4.(2025)苏0411执40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829,742.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0,530元。
5.(2025)苏0411执41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7,278,03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0,978元。
6.(2025)苏0411执42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624,896.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0,325元。
7.(2025)苏0411执43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1,990,801.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45,691元。
8.(2025)苏0411执44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8,344,17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2,044元。
9.(2025)苏0411执45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3)苏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
(1)被执行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6,560,49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和起始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上述两项利息具体金额,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核算明细及金额,经本院审核确认后责令被执行人缴纳。
(2)负担申请执行费50,261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4年12月份已计提不超过1.6亿元的预计赔偿损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156,726,899.50元,减少2024年度当期利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再审能否立案以及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2025年1月10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09,593,354.34元。公司已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新北区人民法院停止对异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的执行,并对已扣划的异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保留在法院账户,不分配给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理由如下:①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到本案,新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查控主债务人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对该查控到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予以分配。如果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数额予以执行。公司认为,新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将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即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状态前提下,径直强行扣划异议人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已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②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为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北区人民法院若将扣划的异议人高鸿股份过亿元现金分配给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续难以执行回转,会给异议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再审申请书;
2、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9份《执行通知书》(2025苏0411执37-45号);
3、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异议书》。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