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88327 证券简称:云从科技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声 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从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云从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41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0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1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6.5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6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19.9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基于不同类型激励对象岗位职责、过往贡献和业绩表现、未来绩效目标要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激励的针对性、有效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8人、第二类激励对象84人,6人同时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9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5
第十四章 附 则 ...... 38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云从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公司章程》 | 指 |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不断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要求,构建持续激励的激励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工作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整体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6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19.95%。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技术骨干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可以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处理。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41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0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693.8787万股的0.1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序号 | 姓 名 | 国 籍 | 职 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第一类激励对象 | ||||||
1 | 游 宇 | 中国 | 董事 | 14.00 | 2.6923% | 0.0135% |
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7人) | 189.00 | 36.3462% | 0.1823% | |||
小计 | 203.00 | 39.0385% | 0.1958% | |||
第二类激励对象 | ||||||
1 | 游 宇 | 中国 | 董事 | 10.00 | 1.9231% | 0.0096% |
2 | 李继伟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00 | 3.8462% | 0.0193% |
3 | 李夏风 | 中国 | 董事 | 10.00 | 1.9231% | 0.0096% |
4 | 杨 桦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5.00 | 2.8846% | 0.0145% |
技术骨干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0人) | 158.00 | 30.3846% | 0.1524% | |||
小 计 | 213.00 | 40.9615% | 0.2054% | |||
首次授予合计 | 416.00 | 80.00% | 0.40% | |||
预留部分 | 104.00 | 20.00% | 0.10% | |||
总 计 | 520.00 | 100.00% | 0.50%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人同时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⑤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情况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数量为205,107,480股A类股份,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周曦先生持有。除上述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A类股份以外,公司剩余股份均为B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6倍,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前后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前 | 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后 | |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 205,107,480 | 205,107,480 |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比 | 19.78% | 19.70%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基于不同类型激励对象岗位职责、过往贡献和业绩表现、未来绩效目标要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激励的针对性、有效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仍分为两类,即第一类激励对象8人、第二类激励对象84人,且其中有6人同时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二类激励对象,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2、第二类激励对象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5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5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58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27元的50%,为5.64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98元的50%,为6.49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15元的50%,为6.58元/股;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19元的50%,为6.10元/股。
(二)定价依据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主要基于如下考量:
首先,本激励计划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提升股东股权价值为根本目的,旨在持续稳定和激励核心骨干人才积极为公司创效增值;
其次,公司作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充分尊重和重视人力资本价值,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兼顾员工出资压力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因素后,综合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全面激励体系构建的规划、历史激励计划实施概况及
当下宏观经济整体环境和行业竞争现况等因素后,合理设置授予价格、激励力度配比、归属条件与公司业绩挂钩,以期不断完善公司的全面激励体系,构建持续激励的机制和文化,不断激励员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长远且可持续的回报。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从维护和提升股东权益价值、体现对骨干员工的有效激励出发,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6.58元/股;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法合规且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有利于稳定、激励公司现有核心团队和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人才,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进一步深度绑定,有利于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6.58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8年四个会计年度,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期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81%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31%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期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81%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31%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7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377%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287%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8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611%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475% |
2、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类激励对象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归属期 | 考核期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 |
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81% | 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31%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377%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287%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激励对象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归属期 | 考核期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81%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31%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377%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287%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8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611%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475%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9年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9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892%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2029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700% |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各归属批次对应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00% |
An≦A<Am | X=A/Am*100% | |
A<An | X=0 |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B、B-、C+、C、C-、D八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批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得分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 100% | 80% | 70% | 60% | 50% | 0% |
由此,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往期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设置了符合当前及未来考核期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不确定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稳定经营的可持续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在相应规定的时限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除本计划规定或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的事项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除本计划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
股票的作废及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1月1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0.9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5年1月10日的收盘价)
(二)有效期:
第一类激励对象:12个月、24个月
第二类激励对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
第一类激励对象:19.76%、16.1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第二类激励对象:19.76%、16.12%、16.64%、15.9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2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2029年 (万元) |
第一类激励对象
第一类激励对象 | 203.00 | 931.77 | 578.55 | 313.64 | 39.59 | - | - |
第二类激励对象
第二类激励对象 | 213.00 | 1,023.62 | 433.14 | 320.09 | 176.42 | 82.64 | 11.34 |
合 计
合 计 | 416.00 | 1,955.39 | 1,011.69 | 633.72 | 216.00 | 82.64 | 11.34 |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违约、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与公司劳动或聘用关系不再存续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后新签署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进行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但不需返还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带来的收益。
(四)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对限制性股票拥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材料、支付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但不需返还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带来的收益。
(五)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经归属的部分,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通过已归属股票取得的全部收益:
1、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出现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雇佣合同、保密、竞业禁止或任何其他协议、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2、激励对象离职后出现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保密等约定情形的。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