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威合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9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132,075.47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688,867,924.53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116,981.13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86,750,943.4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75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博23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使用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①
累计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②
投资进度
=②/①
3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
目
107,000.00
105,675.09
17,330.91
16.40%
2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线材扩产项
目
39,900.00
39,900.00
18,018.35
45.16%
1GW电池片扩产项
目
23,100.00
23,100.00
23,100.00
100.00%
合计 170,000.00
168,675.09
58,449.26
-
注:1GW 电池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时节余资金 17.68 万元已转入公司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博威合金关于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3)。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75,000万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