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5-160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度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80万元,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40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 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76人
上年度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427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57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9445.29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业务收入:64991.05万元最近一年经审计证券业务收入:29778.85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主要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41家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 |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C38
C38 | 制造业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F52.51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零售业 |
J69
J69 | 金融业 | 其他金融业 |
I6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传输服务 |
K70
K70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A04 | 农、林、牧、渔业 | 渔业 |
E48.49
E48.49 | 建筑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806.15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7694.34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万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保险的理赔额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序号 | 诉讼地 | 诉讼案由 | 诉讼金额 | 被告 | 案情进展 |
1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人民币约300万元 | 15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 2023年10月8日一审开庭一次,后续进入系统性风险评估阶段,至今,未收到二次开庭的通知或公告 |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
2次和纪律处分0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9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深圳监管局 | 2021/11/16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2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范晓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1/12/3 |
3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管部股转会计监管函[2021]9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1年12月27日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2年1月20日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四川监管局 | 2022年3月7日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黑龙江监管局 | 2022年8月22日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 关于对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1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 关于对李欢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1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孙有航、汪亚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陕西监管局 | 2023年11月21日 |
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4年2月7号 |
14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会计监管函[2024]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4年3月4日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 关于对解乐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 关于对赵建华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 关于对赵洪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5号 | 关于对臧其冠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6号 | 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曾云,于2002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2020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君亮,于201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2020年开始,作为本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静,于200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8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81份;2020年开始,作为本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审亚太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及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4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40万元。与2023年度费用保持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本公司2024年度内控、会计报表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80万元,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40万元。
3.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查意见;
3.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