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济海”)
2、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供应链”)
3、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舟山济海”)
4、浙江济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济桐贸易”)
上述被担保人中,浙江济海、东方供应链、舟山济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济桐贸易为公司参股公司。
● 本期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情况:2024年12月,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累计发生额为20,804.0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158,241.2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08%。
● 逾期担保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要求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 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中,浙江济海、东方供应链、舟山济海、济桐贸易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下属公司业务发展,促进2024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方”)于2024年4月11日、5月20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合
计最高额度为254,000万元的额度担保。具体情况见公司2024年4月13日发布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12月,在上述批准范围内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发生额为20,804.0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158,241.2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本月发生额 | 反担保情况 | 担保余额 |
1 | 浙江 东方 | 东方供应链 |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993.49 | 有 | 3,561.81 |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1,096.23 | 有 | 3,479.71 | |||
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835.23 | ||||
2 | 浙江 东方 | 浙江 济海 |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6,818.05 | 有 | 22,386.43 |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4,850.00 | 有 | 35,011.18 | |||
宁波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16,958.05 |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3,139.70 | 有 | 14,895.98 | |||
农业银行杭州拱墅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2,686.18 | ||||
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10,576.00 | ||||
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9,999.33 | ||||
3 | 浙江 东方 | 舟山 济海 | 平安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4,998.69 | |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2,270.00 | 有 | 4,790.15 | |||
工商银行舟山定海支行 | 保证担保 | 1,339.00 | 有 | 4,700.00 |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履约担保 | 有 | 10,000.00 | ||||
4 | 浙江 东方 | 济桐 贸易 | 北京银行嘉兴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3,000.00 | |
宁波银行嘉兴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614.88 | ||||
嘉兴银行桐乡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2,700.00 | ||||
杭州银行桐乡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1,500.00 | ||||
湖州银行桐乡支行 | 保证担保 | 有 | 1,620.00 |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297.57 | 有 | 1,497.57 | |||
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930.00 |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保证担保 | 有 | 1,500.00 | ||||
合计 | - | 20,804.04 | - | 158,241.20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济海、东方供应链、舟山济海、济桐贸易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13日发布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本月被担保人情况等较前述公告时未发生显著变化。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有利于各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也同时考虑了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连续性,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提醒投资者关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158,241.2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08%,除对下属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