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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月7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投资”)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和丰投资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光药业股份1,004,1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新光药业股份1,446,000股,合计减持新光药业股份2,450,100股,占新光药业总股本的比例1.5313%。自公司2023年3月2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以来,和丰投资持股比例变动再次达到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585号
权益变动时间2023.03.29-2025.01.06
股票简称新光药业股票代码300519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A股245.011.5313
合 计245.011.5313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2,923.1018.26942,678.0916.738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923.1018.26942,678.0916.7381
有限售条件股份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和丰投资计划在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和丰投资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3,2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6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6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和丰投资的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的数量范围内,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他相关说明:

1、和丰投资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发前股份,减持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

2、本次减持后,和丰投资仍持有新光药业总股本的16.74%股份,仍为新光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减持股东和丰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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