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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301413证券简称:安培龙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与者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该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具体的相关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条 ……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详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一起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一起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1】本次公告涉及的修订制度对照仅对条款进行调整列示;涉及修订条款内容的序号根据已变化后的条款序号列示;涉及修订条款标点符号格式不进行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的相关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条款修改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条款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如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直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如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直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修改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第十五条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十五条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总经理工作细则》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原《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修改后《总经理工作细则》条款
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情况。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须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召开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 ...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行政人资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二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定。总经
天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特殊情况可提前半天通知。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二天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特殊情况可提前半天通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行政人资部申报,由行政人资部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由董事会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 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需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七条 ... ...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行政人资部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第十七条 ... ...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五、《印章管理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司各类印章使用,明确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印章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印章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及时更新公司组织结构更新涉及相关制度部门名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的相关条款修改对照如下:

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条款修改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条款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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