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9 号
王华刚:
经查,你作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股份)董事期间,你的母亲裘玉芬于2024年11月29日、12月2日合计买入浙农股份股票21,000股,买入金额198,107元;于2024年12月11日、12月12日合计卖出浙农股份股票21,000股,卖出金额197,715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导致你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及第3.4.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