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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6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新新材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邓达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524,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6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6,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借款转为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优化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昱鸿”)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资金实力,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拟对宁昱鸿增资9,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前期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向宁昱鸿用于“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项目”的9,000万元募集资金;增资金额全部计入宁昱鸿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宁昱鸿注册资本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借款转为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047,18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70%;反对股数476,9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047,18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70%;反对股数476,9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770%;反对47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公司已聘请其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符合公司财务审计需要。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047,18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70%;反对股数476,9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二)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514,20051.8770%476,99148.123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路、赵元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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