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减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票据管理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