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1证券代码:400238 证券简称:贵天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 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或者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高健,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黄巨芳,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成控股、高健、黄巨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告编号:2025-001天成控股未按规定对万某波、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相关借款的利息、罚息等进行财务处理,导致公司2020年多计净资产达3,707.50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58.71%,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4月30日,天成控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成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天成控股上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高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黄巨芳,对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勤勉尽责,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天成控股、高健、黄巨芳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利息罚息计提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原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出具了解决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计提万某波、中安融金借款相应利息罚息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公司实际不会承担中安融金借款的利息罚息。中安融金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效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且该借款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冻结银河集团6,000万元资金,参照类案处理,天成控股实际不会承担还款责任或至多承担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应以调整后的净资产金额计算占比。相关利息罚息等占公司2022年4月30日、2024年4月30日披露经调整后的2020年度净资产比例分别为29.29%、20.95%。第四,主动进行更正并积极配合调查。银河集团于2022年1月24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告编号:2025-001公司主动补提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不存在调节财务数据的主观故意,公司、高健及黄巨芳均积极配合调查。第五,对二级市场未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补提更正并追溯调整后,未对公司股价造成负面影响,未侵害投资者利益,公司不存在通过虚构财务数据谋取利益的情形。第六,已勤勉尽责。高健、黄巨芳认真履职,已尽到了应有工作责任。第七,公司和个人均存在现实困难。公司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资金枯竭面临巨大财务压力,个人也存在诸多客观现实困难,无力承担行政处罚罚款。综上,天成控股、高健、黄巨芳请求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天成控股与万某波、中安融金签署借款合同,天成控股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按照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天成控股应从当期起对万某波、中安融金相关借款的利息罚息等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当事人提供的理由及证据材料,不构成天成控股不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三,我会行政处罚均以年报披露的当期净资产金额计算占比。第四,公司和个人主动进行更正并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在事先告知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量罚适当。第五,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我局在事先告知量罚时已予以综合考虑。第六,高健、黄巨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七,公司及个人存在的现实困难,不是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高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黄巨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告编号:2025-001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