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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及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与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健行厚德”或“受让方”)于202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健行厚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287.16万股、101.95万股、64.62万股、16.71万股、16.19万股、120万股、8.5万股、

62.69万股、35.26万股、45.62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42%、0.689%、

0.437%、0.113%、0.109%、0.812%、0.057%、0.424%、0.238%、0.309%,合计转让公司股份75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1%。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雷翔

信息披露义务人雷翔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60100************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转让方:赵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成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2************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3、转让方:钟毅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毅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8************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4、转让方:莫海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莫海量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3************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5、转让方:邓勇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勇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2327************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6、转让方:吴广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广意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2************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7、转让方:李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嘉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4************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8、转让方:何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3************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9、转让方:单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单梅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50104************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0、转让方:费卫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费卫东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504************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GV985
基金成立时间2019年7月22日
基金备案时间2019年8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4722Q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编码P1069490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李克刚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2015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无限期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104X10
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业务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雷翔

甲方2(转让方):赵成

甲方3(转让方):钟毅

甲方4(转让方):莫海量

甲方5(转让方):邓勇杰

甲方6(转让方):吴广意

甲方7(转让方):李嘉

甲方8(转让方):何新

甲方9(转让方):单梅

甲方10(转让方):费卫东乙方(受让方):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131%的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758.7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具体减持信息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减持数量(万股)减持比例
1雷翔287.161.942%
2赵成101.950.689%
3钟毅64.620.437%
4莫海量16.710.113%
5邓勇杰16.190.109%
6吴广意1200.812%
7李嘉8.50.057%
8何新62.690.424%
9单梅35.260.238%
10费卫东45.620.309%
合计758.75.131%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2.384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93,957,408.00 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0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5,00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 48,957,408.00元(大写:肆仟捌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1、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2、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

3、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4、转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六)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2、受让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款项。

3、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4、受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七)交易税费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除应继续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金。

3、如果转让方未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2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2月9日,公司总股本从147,000,000股增加至148,291,400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0.271%。

2024年7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因覃洪兵《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持股比例不再合并计算,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减少2.309%。

2024年8月1日,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8,291,400股变更为147,861,140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0.083%。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健行厚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健行厚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7,5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1%,协议转让价格为12.384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综上,自公司上市日起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 7.628%;健行厚德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的无限售流通股合计7,5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5.131%,拟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覃洪兵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675,6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31.072%。健行厚德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6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444%。健行厚德持有

公司股份7,587,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达5.131%,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当时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雷翔合计持有股份16,405,30011.16013,533,7009.15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1,229,7250.832
有限售条件股份16,405,30011.16012,303,9758.321
赵成合计持有股份5,827,6003.9644,808,1003.25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437,4000.296
有限售条件股份5,827,6003.9644,370,7002.956
钟毅合计持有股份3,691,6002.5113,045,4002.0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276,7000.187
有限售条件股份3,691,6002.5112,768,7001.873
莫海量合计持有股份956,6000.651789,5000.53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72,0500.049
有限售条件股份956,6000.651717,4500.485
邓勇杰合计持有股份925,9000.630764,0000.51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69,5750.047
有限售条件股份925,9000.630694,4250.470
吴广意合计持有股份5,750,7003.9124,550,7003.0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237,6750.161
有限售条件股份5,750,7003.9124,313,0252.917
李嘉合计持有股份487,4000.332402,4000.27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36,8500.025
有限售条件股份487,4000.332365,5500.247
何新合计持有股份3,583,9002.4382,957,0002.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269,0750.182
有限售条件股份3,583,9002.4382,687,9251.818
单梅合计持有股份2,014,7001.3711,662,1001.1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1,662,1001.124
有限售条件股份2,014,7001.37100.000
费卫东合计持有股份2,608,2001.7742,152,0001.45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2,152,0001.455
有限售条件股份2,608,2001.77400.000
覃洪兵合计持有股份3,423,7002.32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3,423,7002.329
合计持有股份45,675,60031.07234,664,90023.4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6,443,1504.358
有限售条件股份45,675,60031.07228,221,75019.087
健行厚德合计持有股份00.0007,587,0005.13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7,587,0005.13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即2021年7月15日)总股本147,00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按公司目前总股本147,861,140股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持股情况列示。上述股份已于2024年7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权益变动后有限售、无限售条件股份以解除限售并完成高管锁定后的情况列示。

3、本次权益变动后,因覃洪兵《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与雷翔等10人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4、本公告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6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444%。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健行厚德持有公司股份7,5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

5.131%,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份受让是健行厚德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的承诺。

3、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6、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2、信息披露义务人健行厚德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股份转让协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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