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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蓝集团股票代码:301027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104X10

股份变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华蓝集团、上市公司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GV985
基金成立时间2019年7月22日
基金备案时间2019年8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4722Q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编码P1069490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李克刚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2015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无限期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104X10
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业务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责任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李克刚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广东深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

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华蓝集团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31日与雷翔先生等10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雷翔先生等10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所持华蓝集团共计7,5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13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当时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股份--758.7万5.13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58.7万5.131%
有限售条件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雷翔

甲方2(转让方):赵成

甲方3(转让方):钟毅

甲方4(转让方):莫海量

甲方5(转让方):邓勇杰甲方6(转让方):吴广意甲方7(转让方):李嘉甲方8(转让方):何新甲方9(转让方):单梅甲方10(转让方):费卫东乙方(受让方):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131%的非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即758.7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具体减持信息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减持数量(万股)减持比例
1雷翔287.161.942%
2赵成101.950.689%
3钟毅64.620.437%
4莫海量16.710.113%
5邓勇杰16.190.109%
6吴广意1200.812%
7李嘉8.50.057%
8何新62.690.424%
9单梅35.260.238%
10费卫东45.620.309%
合计758.75.131%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2.384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93,957,408.00 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5,00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 48,957,408.00元(大写:肆仟捌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1、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2、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

法处分权。

3、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4、转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六)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2、受让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款项。

3、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4、受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七)交易税费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除应继续向转让方支付

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金。

3、如果转让方未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23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华蓝集团公司股票548,600股,期间全部卖出。自2024年12月24日至截止签署之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蓝集团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李克刚

签字日期:2024年12月3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华蓝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杨广强、刘莎

3、电话:0771-5775576

传真:0771-5775576

(此页无正文,系《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李克刚

签字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国弈园
股票简称华蓝集团股票代码3010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104X1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587,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131%。 变动数量:+7,587,000股 变动比例:+5.13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系《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李克刚

签字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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