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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56,952,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4,2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5人,代表股份7,733,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4人,代表股份4,2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8,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6%;反对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1%;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9,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36%;反对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1%;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17,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9%;反对1,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5%;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89%;反对1,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42%;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5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05%;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4%;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31%;反对1,4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29%;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0%。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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