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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年常州9起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已收到二审判决;2024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上诉人,2024年常州12起案件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682,803,840元及利息208,870,293.65元、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其中,2022年常州9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282,942,344.00元、迟延付款利息15,861,465.35元;2024年常州12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399,861,49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93,008,828.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此次9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将导致2024年度产生不超过1.6亿元的共同赔偿损失(需要承担产生的利息测算至2024年12月31日),相应将减少2024年利润不超过1.6亿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对各方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5、会计差错更正: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导致案件所属年度2021年收入、成本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以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9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0411民初2558号、2560号、2562号、2563号、2564号、2565号、2566号、2568号、2569号(以下简称“该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3)苏04民终2280-2288号,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判决。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的诉讼材料。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4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年08月0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04民终2280号、2282-2288号共8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共12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8月0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3)苏04民终2280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9,470,2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470,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22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3)苏04民终2281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32,543,04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543,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919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3)苏04民终2282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1,259,44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1,259,4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03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23)苏04民终2283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9,491,75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491,75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78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23)苏04民终2284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30,652,02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652,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94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2023)苏04民终2285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9,947,5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9,9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64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2023)苏04民终2286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0,184,8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184,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65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2023)苏04民终2287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返还32,123,03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2,123,0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45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2023)苏04民终2288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

(2)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31,853,083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1,853,0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09元,均由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

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9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将导致2024年度产生不超过1.6亿元的共同赔偿损失(需要承担产生的利息测算至2024年12月31日),相应将减少2024年利润不超过1.6亿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对各方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导致案件所属年度2021年收入、成本进行相应会计差错调整,具体调整结果以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在公司与外部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二审判决结果相比于一审判决已降低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相关材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申请再审能否立案以及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9份《民事判决书》((2023)苏04民终2280号、2281号、2282号、2283号、2284号、2285号、2286号、2287号、2288号)。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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