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81证券代码:400220 证券简称:同达3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
5.4.33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5.4.34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5.4.35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4.3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 附则
6.1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6.2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不足”“过”“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6.3 本规则未作规定或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4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