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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3: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公告编号:2024-098证券代码:400221 证券简称:太安堂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3件,涉案金额合计949,601,158.7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8.79%。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

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918,933,103.52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告附件《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98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序号立案时间案号受理单位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诉讼/仲裁类型案件状态涉案金额(元)

1 2022-11-08

(2022)穗仲案字

第18882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众邦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已裁决10,000,0002 2023-06-14

(2023)穗仲案字第11027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井冈山振东盛铭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已裁决30,000,0003 2023-09-19 DC2023199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成都医云科技有限

公司

被申请人还款协议争议已裁决60,000,0004 2023-08-23

(2023)佛仲字第

2205号

佛山仲裁委员会

三亚亚隆投资有限

公司

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已裁决10,000,000

5 2023-10-26

(2023)粤0507

民初3585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

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已判决47,800,000

6 2023-05-15

(2023)粤0511

民初2959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置业合信有

限公司

被告股权转让纠纷已调解19,267,778.54

7 2022-2-28

(2021)粤0111民初34898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上海视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已调解16,894,600.698 2023-04-13

(2023)粤0111

民初803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通用医药有限

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已判决17,640,734.01

9 2023-02-15

(2023)粤0103民初116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药品销售

分公司

被告保证合同纠纷已判决21,093,425.30

10 2023-12-14

(2023)粤0103民

初2549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

公司

被告合同纠纷

已开庭、未判决

13,074,155.6711 2024-02-23

(2024)粤05民初

19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290,000,00012 2023-12-28

(2023)粤0191民

初13331号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

区人民法院

广州中康数字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6,080,000

13 2024-01-15

(2023)穗仲案字

第9098号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被申请人

金融贷款合同

纠纷

已裁决 59,356,486.7614 2024-02-27 (2024)粤0507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被告 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 59,079,884.71

初237号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15 2024-02-27

(2024)粤0111

民初460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京卫医药有限

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385,086.0016 2024-03-13

(2024)沪0107民

初394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奥懿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 663,171.4017 2024-04-09

(2024)粤0111民

初1002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保定坤元利佰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合同纠纷 已判决 415,514.9118 2024-05-09

(2024)粤05民初

32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仁秀、程强云、杨国英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已开庭,未判决

19 2024-05-10

(2024)粤05民初

23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奇、项泽平、杨花芹、陈德民、陈

杨志勇、桂洁人、桂洁玲、吴远刚、林时元、林松贤、肖振乾、褚东、霍海建、林素珍、姚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五、杨代红、傅立

张连玉、何建华

20 2024-05-11

(2024)粤05民初

22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彬、许道芬、朱福琴、詹顺亮、王

忠、金仕翔、李琪、
健、金霞、刘心愿、

刘勇、王淑红、倪

被告

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

已开庭,

未判决

21 2024-05-21

(2024)粤0507民

初1391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分行

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已判决 24,000,00022 2024-05-22

(2023)沪0105

民初39241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恒通典当有

限公司

被告 典当纠纷 已判决 17,446,800.00

23 2024-05-27

(2024)粤0111

民初1357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天津远泰医药贸易

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还款

责任

156,855.44

24 2024-05-27 (2024)穗仲案字广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被申请人 金融借款合同已开庭,161,962,046.98

第10672号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五羊支行

纠纷 未裁决

25 2024-06-04

(2023)粤0106民

初3727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国药控股广东恒兴有限公司

第三人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已判决 30,668,055.24

26 2024-06-07

(2024)粤0111

民初2000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核医药(湖北)

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588,091.04

27 2024-08-05

(2024)粤0511

民初3239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虎撑健康(河北)有限公司

被告 中介合同纠纷 已判决 4,569,844.0028 2024-10-15

(2024)粤0111立

773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赫圆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已判决 309,867.91

29 2024-11-4

(2024)沪02民初

11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

第三人

损害公司利益

责任纠纷

未开庭 -30 2024-11-5 (2024)粤破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岛乐享回笼科技被申请人 控股子公司广已判决,-

394号 有限公司 东康爱多数字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破

产清算

法院驳回

上诉

31 2024-11-12

(2024)赣0111民

初5930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

江西润泰医药有限

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未开庭 168,764.0032 2024-12-03

(2024)粤0111

立1222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国恒药业有限

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未开庭 1,762,329.39

(注1)

2024-11-18

(2024)粤0106

立2135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融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 未开庭 46,217,666.77

949,601,158.76

合计

注释说明:

注1:

1、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2月30日。

2、当事人原告广东融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公司”),被告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爱多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安堂集团”)。

3、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1月1日,融泰公司与康爱多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融泰公司向康爱多公司销售医药产品,康爱多公司应于收到融泰公司提供的货物及发票的45天内向融泰公司支付货款。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康爱多公司向融泰公司多次下单,融泰公司己依约交付货物且经康爱多公司验收通过后,融泰公司己向康爱多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2021年10月,融泰公司康爱多公司发送《应收账款对账函》,与康爱多公司复核货款欠款账目。康爱多公司在《应收账款对账函》上回复表示:“截止2021年9月30日,我司应付账款为50,387,380.73元。其中9月有一笔退货1,314.72元。”

2021年10月22日,融泰公司委托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向康爱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康爱多公司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2日的货款49,871,936.85元及逾期支付边约金。

2021年10月25日,康爱多公司签收《律师函》,但康爱多公司未能根据融泰公司要求,向融泰公司支付货款49,871,936.8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2022年3月,康爱多公司、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与融泰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主要约定如下:(l)康爱多公司分十期向融泰公司支付货款49,781,273.75元,其中:康爱多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3,781,273.75元,2022年10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3,1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3,1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5,000,000元,2023年10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5,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5,000,000元,2024年3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6,2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6,2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6,2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向融泰公司还款6,200,000元(第二条);(2)在货款分期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的,剩余未支付货款全部加速到期,融泰公司有权要求康爱多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全部货款,并要求康爱多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剩余全部货款的日万分之二向融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条);(3)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为康爱多公司欠款的偿还及《分期还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康爱多公司出现未按期足额支付欠款的情形时,融泰公司有权向康爱多公司、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康爱多公司到期应付但未付货款

及相应违约金,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应当自接到融泰公司书面催付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代康爱多公司向融泰公司履行到期应付但未付货款的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第五条)。就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提供的前述担保措施,根据太安堂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康爱多货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太安堂集团公司股东会决议》(2022年3月1日),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己履行法律及公司草程要求的内部决议程序,且太安堂公司就前述担保措施进行了信息披露。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4 年4月26日,康爱多公司未根据《分期还款协议》向融泰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前七期款项。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康爱多公司、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仍未能向融泰公司履行支付第四期货款5,000,000元、第五期款项5,000,000元、第六期款项5,000,000元、第七期款项6,20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 融泰公司有权主张康爱多公司剩余全部货款39,800,000元全部加速到期并向融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对康爱多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融泰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员院判如所请。

4、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融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人民币(下同)39,800,000元;

(2)请求判令康爱多公司向融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17,667.77元(以康爱多公司每期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2年7

月1日起,计至康爱多公司向融泰公司全额支付货款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26日,为6,417,667.77元);

(3)请求判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对康爱多公司前述l、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康爱多公司、太安堂公司、太安堂集团承担本案案件保险费、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暂计至2024年4月26日,前述l、2项诉求请

求金额为46,217,667.77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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