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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4-10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2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7,715,136股的0.073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计256,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61.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60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2年11月9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8、2023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良好”,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及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950股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计55,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3年1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5,90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1名个人考核为“良好”的激励对象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5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并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10、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8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480股,回购价格为59.8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3年6月13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1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68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680股,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3年12月8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14、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计208,8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股,回购价格为59.6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4年4月3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16、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8.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00股,回购价格为58.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于2024年11月19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18、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于2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其中1名辞职、1名退休离职),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良好”,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及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0股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计256,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24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8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361Z0256号),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25,258,508.14元,较2020年增长223.84%,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按照下述情况执行: ①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或“需改进”时,激励对象可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除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退休不再纳入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外,其他9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下:9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对应标准系数为100%,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对应标准系数为9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9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256,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三、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2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47,715,136股的0.0737%。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
1 | 金晶磊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22,600 | 11,300 | 50.00% | |
2 | 谭湘萍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600 | 1,300 | 50.00% | |
陈麒麟等8位 外籍激励对象 | 37,200 | 18,600 | 50.00% |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89人) | 450,100 | 225,000 | 50 | 49.99% | ||
合计 | 512,500 | 256,200 | 50 | 49.99% |
注:根据《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最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99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人员为99人,解除限售股数为256,200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23年度业绩及公司99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9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有权按照《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