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邹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长蒋安琪女士因外地出差,以线上方式出席会议)。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红梁西一街166号天齐锂业总部二楼会议
室。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77人,代表股份551,88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6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00,347,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94%(其中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5名,代表股份数量485,001,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33%;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1名,代表股份数量15,34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71人,代表股份51,533,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74人(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51,538,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表决权,独立董事唐国琼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详见公司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截至2024年12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唐国琼。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A股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表决;H股股东通过现场和委托投票的方式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表决。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本公告中部分栏百分比合计数不等于100%,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出席会议有A股表决权股东 | 528,590,878 | 98.5195 | 7,731,131 | 1.4409 | 212,510 | 0.0396 | - |
出席会议有H股表决权股东 | 10,576,545 | 68.9195 | 4,763,486 | 31.0401 | 6,191 | 0.0403 | -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 | 539,167,423 | 97.6964 | 12,494,617 | 2.2640 | 218,701 | 0.0396 | 是 |
其中: A股中小股东 | 43,594,569 | 84.5869 | 7,731,131 | 15.0008 | 212,510 | 0.4123 | - |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出席会议有A股表决权股东 | 528,726,378 | 98.5447 | 7,586,331 | 1.4140 | 221,810 | 0.0413 | - |
出席会议有H股表决权股东 | 10,877,819 | 70.8827 | 4,462,212 | 29.0769 | 6,191 | 0.0403 | -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 | 539,604,197 | 97.7755 | 12,048,543 | 2.1832 | 228,001 | 0.0413 | 是 |
其中: A股中小股东 | 43,730,069 | 84.8498 | 7,586,331 | 14.7198 | 221,810 | 0.4304 | - |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出席会议有A股表决权股东 | 528,711,978 | 98.5420 | 7,598,831 | 1.4163 | 223,710 | 0.0417 | - |
出席会议有H股表决权股东 | 10,877,819 | 70.8827 | 4,462,212 | 29.0769 | 6,191 | 0.0403 | -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 | 539,589,797 | 97.7729 | 12,061,043 | 2.1854 | 229,901 | 0.0417 | 是 |
其中: A股中小股东 | 43,715,669 | 84.8219 | 7,598,831 | 14.7441 | 223,710 | 0.4341 | - |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H股限制性股份(新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出席会议有A股表决权股东 | 528,607,020 | 98.5225 | 7,673,789 | 1.4303 | 253,710 | 0.0473 | - |
出席会议有H股表决权股东 | 10,767,819 | 70.1659 | 4,572,212 | 29.7937 | 6,191 | 0.0403 | -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 | 539,374,839 | 97.7339 | 12,246,001 | 2.2190 | 259,901 | 0.0471 | 是 |
其中: A股中小股东 | 43,610,711 | 84.6182 | 7,673,789 | 14.8895 | 253,710 | 0.4923 | - |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H股限制性股份(新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出席会议有A股表决权股东 | 528,627,820 | 98.5263 | 7,648,489 | 1.4255 | 258,210 | 0.0481 | - |
出席会议有H股表决权股东 | 10,877,819 | 70.8827 | 4,462,212 | 29.0769 | 6,191 | 0.0403 | -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 | 539,505,639 | 97.7576 | 12,110,701 | 2.1944 | 264,401 | 0.0479 | 是 |
其中: A股中小股东 | 43,631,511 | 84.6586 | 7,648,489 | 14.8404 | 258,210 | 0.5010 | - |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志广、郑榕鑫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