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地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
第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自我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以工作底稿形式作出审计记录,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自我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设计、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下发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通知,组织各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
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观察法、抽样检查法、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法、实地查验法、专题讨论等方法,充分、适当地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一)访谈法
访谈是指评价人员通过询问与内部控制体系有关的人员以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访谈是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以适合于被访谈人的方式进行。访谈对象的选择应来自被评价范围内实施活动或任务的适当层次或岗位。
(二)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指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调查对象了解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观察法
观察是指评价人员在被评价对象的工作现场,观看操作过程录像,观察有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以确定相关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该方法适用于不留书面痕迹的内部控制评价,以及测试控制措施的执行有效性程度。
(四)抽样检查法
抽样检查法是指公司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见下表:
控制运行频率 | 控制运行总次数 | 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 |
每年一次 | 1 | 1 |
每季一次 | 4 | 2 |
每月一次 | 12 | 2-5 |
每周一次 | 52 | 5-15 |
每天一次 | 250 | 20-40 |
每天多次 | 大于250次 | 25-60 |
抽样总体的确定要有代表性,这样抽取的样本才能够既满足充分性,又具有适当性。除非系统(包括系统使用的表格、文档或其他永久性数据)发生变动,通常不需要增加自动化控制的测试范围,测试样本为1个。
(五)穿行测试法
穿行测试法是指评价人员在每一类业务循环中选择一项或若干项业务,从头到尾检查其实际处理过程,初步分析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六)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指通过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趋势分析,研究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异常变动和差异。
(七)实地查验法
实地查验法是指公司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八)专题讨论法
专题讨论法是指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管理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价。
其中,某一种方法可能不能为控制有效性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访谈法、观察法,应当与其余检查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及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成立评价工作组,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在远兴评价工作组指导下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本企业评价报告,报远兴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备案。所属企业自评价工作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和整理,结合日常检查,汇总各类缺陷,在此基础上完成公司的整体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初稿形成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经理层、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审计机构的汇报。审查完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工作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第二十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自我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分为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并分别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一)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类型 | 定义 | 定量指标 | 定性指标 |
重大缺陷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 |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错报额>营业收入的1%;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错报额>资产总额0.5%; | 可能表明存在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 |||
2.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 |||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工作办公室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仍足以引起企业财务报告监督人员关注的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 |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营业收入的0.5%<错报额≤营业收入的1%; 2.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资产总额的0.25%<错报额≤资产总额的0.5%; | 可能表明存在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 |||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 |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1.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错报额≤营业收入的0.5%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错报额≤资产总额的0.25% |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二)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
缺陷类型 | 定义 | 定量指标 | 定性指标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直接财产损失>10000万元 |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重要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是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 50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10000万元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表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均以上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作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工作办公室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要缺陷,应当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
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应当指定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
第五章 缺陷整改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的控制需要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才能得出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控制的性质和与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整改后控制运行的最短期间(或整改后控制的最少运行次数)以及最少测试数量。整改后控制运行的最短期间(或最少运行次数)和最少测试数量参见下表:
控制运行频率 | 整改后控制运行的最短期间或最少运行次数 | 最少测试数量 |
每季1次 | 2个季度 | 2 |
每月1次 | 2个月 | 2 |
每周1次 | 5周 | 5 |
每天1次 | 20天 | 20 |
每天多次 | 25次(分布于涵盖多天的期间,通常不少于15天) | 25 |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
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由审计工作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