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3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五)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评价标准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按规定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水平、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标准及选聘方式,审计工作办公室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二)审计工作办公室组织成立初评小组,由初评小组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应聘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形成初评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初评小组由公司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应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初评小组;初评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初评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需保密;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规定的选聘有效年限内,每次聘期1年,到期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的情况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项目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等;
(二)履职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审计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及风险承担能力等;
(三)评价意见等。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经公司评估后认为需要终止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