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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8青啤债”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26
债券代码:126013   债券简称:08青啤债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08青啤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青啤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计算年度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青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日;
4、兑息日为2013年4月2日。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发行的认股
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3年4月1日满五年,根据《青岛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
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
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2008年4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本期“08青啤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
手“08青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0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日;
2、兑息日为2013年4月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青啤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青啤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
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青啤债”
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
青啤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
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
行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
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青啤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
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8青啤债”的QFII,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税款划至本公司以下指定银行帐户,
用途请填写“08青啤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
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帐户号码:227300407847;
帐户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次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将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等资料送至本公司。邮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1105室青岛啤
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总部刘箐;邮政编码:266071。传真:0532-8571324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青啤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
年3月3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0532-85713831。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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