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半岛国际大厦19楼)。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刘国平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3名,代表股份364,14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8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174,016,74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93,750,29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0,266,447股。)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5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21名,代表股份69,922,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7%。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420名,代表股份10,17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0名,代表股份10,17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19%。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分别审议通过了: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683,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2987%;反对4,526,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431%;弃权59,930,9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747,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5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464,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3.7059%;反对4,526,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4.4887%;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宁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507,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767%;反对2,401,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96%;弃权2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4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1145%;反对2,401,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6054%;弃权2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8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军、马炜晨
3、结论性意见: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