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界定及内幕信息的范围界定、保密、内部汇报、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9、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章节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同时向接受单位和人员出示《保密提示》(附件1)。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讨论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披露内幕信息前,所有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提供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尚未公开信息的,应该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2)或者书面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指定熟悉证券业务、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内幕信息,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送内幕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除履行及时性报告义务之外,还
需按月组织本部门、本分子公司信息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排查结果。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重大事项等。对于排查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内幕信息,应尽快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内幕信息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及何时作出披露,如需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的信息员负责办理。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4),并根据业务的进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及时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或本单位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附件5)。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督促有关主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编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6),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或工作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一)涉及内幕信息的,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在经常性报送信息的情形下,若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时间,参与内幕信息流转的环节、证券账户、直系亲属身份证号码及证券账户情况等,有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有机会获得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员工的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废止,公司相关制度条款与本制度存在出入情况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保密提示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本次报送材料含有监管规定的内幕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公司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特此提示。
附件2.1:《保密协议》适用于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乙方是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目前担任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职务,乙方在工作或履职过程中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其中涉及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需要求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请参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尚未公开是指甲方尚未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甲方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3.乙方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4.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保密规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甲方的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乙方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5.如乙方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或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仍需就其已知晓的内幕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等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非其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所需的披露。
6.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7.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或并非因为违反本协议而公开的资料。8.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9.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
附件2.2:《保密协议》适用于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次请填写甲方与乙方的具体合作事宜,即提供内幕信息的原因),乙方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其中涉及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需要求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甲方尚未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甲方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3.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4.乙方的所有接触到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人员”)均有义务对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乙方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视具体情况填写本次合作/本项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以下简称“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则乙方应与该等专业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同。5.本协议中所有保密和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均适用于乙方、乙方雇员和乙方专业顾问。就乙方而言,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指乙方及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乙方人员和专业顾问。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7.乙方向甲方承诺,一旦甲方要求收回其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以及乙方对其所作的副本,乙方将立即把获取的该等文件和资料及其副本退还给甲方。
8.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或并非因为违反本协议而公开的资料。9.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0.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附件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 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 |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账号 | 持有股份情况 |
知情人配偶及近亲属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知情人关系 | 股票账号 | 持有股份情况 |
配 偶 | ||||
子女(年满18周岁) | ||||
子女配偶 | ||||
父 亲 | ||||
母 亲 | ||||
配偶父亲 | ||||
配偶母亲 | ||||
兄 长 | ||||
兄长配偶 | ||||
弟 弟 | ||||
弟弟配偶 | ||||
姐 姐 | ||||
姐姐配偶 | ||||
妹 妹 | ||||
妹妹配偶 | ||||
配偶兄长 | ||||
配偶弟弟 | ||||
配偶姐姐 | ||||
配偶妹妹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附件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闽东电力 公司代码:00099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2。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手机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注6) |
附件5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闽东电力 公司代码:00099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