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375,23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74,575,970.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165,010.9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410,959.22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后的剩余募集资金271,467,562.99元已于2024年11月29日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4261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状态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 211752306386 | 年产20万吨特种纸项目(一期) | 本次注销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为便于账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并将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无需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7日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前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411,940.48元已转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会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