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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康5: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由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采取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不能随通知寄送的会议文件,应在通知中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前,将文件发给各位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和减少会议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并说明情况如需增加新议题,应将相关材料发送各位监事。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应予协助配合,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内容和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会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相关议案和议题,形成本人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说明;

(四)委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二)监事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除非会议对相关议案不作会议决议;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因故中途退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尚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应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如不书面委托视同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表决方式进行(非现场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案审议完毕后,主持人认为可将议案付诸表决时,开始表决,上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案。

监事会会议不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临时提案进行决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议草案,在表决前的审议中,如多数监事对议案内容或决议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对议案或表决草案进行修改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未作表决或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如不作选择,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时,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现场记录监事的表决结果,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决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所决定的事项不得超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予的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需由投赞成票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工作人员现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中的议案提出异议的,除可将异议内容载入监事会记录外,监事可另行制作并提交关于异议的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决议执行

监事会会议所形成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负责具体落实或负责监督落实。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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