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12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7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易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5人,代表股份41,195,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5人,代表股份41,19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3%。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①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5人,代表股份41,19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3%。
①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3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4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195,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63%。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36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39%;反对6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1%;弃权1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36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39%;反对6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1%;弃权1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已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34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44%;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7%;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34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4%;反对6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7%;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9%。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