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并修订其实施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其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其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新增ESG工作管理职责,在委员会委员领导下全面提升公司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与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致。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情况请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8日
附件: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修正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前) |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和ESG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ESG报告;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ESG报告基础材料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 |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 |
审小组。 | 资评审小组。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