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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日常监测舆情动态;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三)核实舆情的原由,梳理事件的背景、客观事实及相关责任方;

(四)商讨并确认对外应答口径;

(五)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六)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媒体及外部舆论资源沟通,组织宣传工作;

(七)舆情处理结果复盘存档,后续追踪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开展,负责通过证券业务渠道、搜索引擎及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及时收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及舆情工作组成员,并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确认构成上述第二条所述之舆情事件后,立即将相关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并提供相关舆情应对建议,及时处理舆情事件。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监测及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监测

(一)监测工具和系统:使用舆情监测系统等工具实时监控和收集相关舆情信息;

(二)人工监控: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监控,确保舆情信息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

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由证券部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工作组副组长,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及证券部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判断舆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区分一般舆情及重大舆情后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为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做好舆情信息和处置情况的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如为重大舆情,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汇报,然后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可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微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回应。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 舆情防范措施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适时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三)适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关切的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对获取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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