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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青集团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8层810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8层810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7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长青集团、上市公司、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北京中科泓源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北京中科泓源拟受让长青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何启强、麦正辉合计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
《股权转让协议》北京中科泓源与何启强、麦正辉签署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元/股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8层810
法定代表人田梁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8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东名称王钊持股52.00%,田梁持股48.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FU7E0A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8层81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国籍长期 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田梁42282319850711****执行董事,经理中国北京
王钊42010319700527****监事中国北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后及限售期满的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增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4日,北京中科泓源与何启强、麦正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何启强、麦正辉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中科泓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7,098,130股,持股比例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比例持股数量(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比例
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0%37,098,1305.0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之一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1,213,800股。

2.甲方之二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1,101,000股。

3.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16.SZ,股票简称为“长青集团”,总股本为741,962,607股。

4.乙方为一家境内注册的有限公司,拟受让甲方之一和甲方之二(以下合称“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5%的股份。

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收购甲方股份事宜,于2024年12 月24日在中山市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的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37,098,13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932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82,967,976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玖拾陆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次支付,安排如下:

3.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定金。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大写:

叁佰万元)定金,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定金。

3.2在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85,483,988元(大写:捌仟伍佰肆拾捌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定金后)。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2,741,994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2,741,994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应即时办理缴纳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费用,并完成过户手续。

3.2 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91,483,988元(大写:玖仟壹佰肆拾捌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5,741,994元(大写:肆仟伍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5,741,994元(大写:肆仟伍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4.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3 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略)

(六)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略)

(七)不可抗力(略)

(八)通知条款(略)

(九)交易税费(略)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十)保密义务(略)

(十一)违约责任

11.1 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1.1.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

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

11.1.2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11.1.3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1.2 以下任一情形,受让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不认定为违约:

11.2.1 转让方对受让方延期付款出具书面同意。

11.3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1.3.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11.3.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

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1.3.3 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

的费用,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调查费等);受让方若未能按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造成违约

的,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股份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

支付逾期利息。

11.3.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11.3.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1.4 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11.5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十二)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2.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 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需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

12.3 本协议在如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出现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解除事由。

(十三)其他(略)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来源于转让方何启强和麦正辉所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何启强、麦正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长青集团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梁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8层81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数量: 37,098,130股 变动比例: 5% 变动后持股数量:37,098,13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梁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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