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青集团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序号 | 姓名 | 住所 | 通讯地址 | 股份变动性质 |
1 | 何启强 |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减少(协议转让) |
2 | 麦正辉 |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减少(协议转让) |
3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 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 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 不变 |
4 | 郭妙波 |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不变 |
5 | 何启扬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街道兴盛路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不变 |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8
附表1: ...... 24
附表2: ...... 28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
长青集团、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何启强、麦正辉、 |
一致行动人 | 指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郭妙波、何启扬 |
新产业 | 指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受让方、北京中科泓源 | 指 | 北京中科泓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何启强、麦正辉拟将两人合计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北京中科泓源。其中,何启强拟转让数量为18,549,065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麦正辉拟转让数量为18,549,065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何启强、麦正辉与北京中科泓源签署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元/股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转让方1:
1、姓名:何启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81114****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转让方2
1、姓名:麦正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50202****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人1:
1、公司名称: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3、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4、注册资本:2,3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2年7月10日
6、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股东名称:何启强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麦正辉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4641G
10、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一致行动人2:
1、姓名:郭妙波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6005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一致行动人3:
1、姓名:何启扬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7102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街道兴盛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8552881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是长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191,213,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7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171,10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3.06%;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88,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11.97%;何启强的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11,861,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6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2%;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目
前股份总数的62.42%。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2014年6月29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同意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至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日止,有效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何启强和麦正辉各自持有新产业50%股权, 2015年6月10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何启强、麦正辉应促使新产业公司在长青集团股东大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与何启强、麦正辉保持一致行动。2018年-2024年,何启强、麦正辉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确认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一致行动人协议》再次延期确认函的有效期均延期一年,至2025年1月13日止届满。何启强和郭妙波为夫妻关系,何启强和何启扬为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麦正辉、新产业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1.97% | 0.02% |
23.06%
23.06%
50%
50% | 50% | |||
25.77% |
1.6%
1.6%
郭妙波
郭妙波 | 何启强 | 麦正辉 | 何启扬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部分公司股份,以引入新股东,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191,213,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7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171,10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3.06%;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88,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1.97%;何启强的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11,861,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6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62.42%。
2024年12月24日,何启强、麦正辉与北京中科泓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何启强、麦正辉将两人合计持有的长青集团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098,13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北京中科泓源。其中,何启强拟转让数量为18,549,065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麦正辉拟转让数量为18,549,065股(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172,664,73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3.27%;麦正辉直接持有公司152,551,93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20.56%;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88,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1.97%;何启强的配偶郭妙波持有公司11,861,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60%;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公司1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7.42%。
本次股权/股份转让完成后,何启强和麦正辉仍然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上市公司目前股份比例 | |
何启强 | 191,213,800 | 25.77% | 172,664,735 | 23.27% |
麦正辉 | 171,101,000 | 23.06% | 152,551,935 | 20.56%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 88,800,000 | 11.97% | 88,800,000 | 11.97% |
郭妙波 | 11,861,200 | 1.60% | 11,861,200 | 1.60% |
何启扬 | 120,000 | 0.02% | 120,000 | 0.02% |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之一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1,213,800股。
2.甲方之二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1,101,000股。
3.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16.SZ,股票简称为“长青集团”,总股本为741,962,607股。
4.乙方为一家境内注册的有限公司,拟受让甲方之一和甲方之二(以下合称“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5%的股份。
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收购甲方股份事宜,于2024年12 月24日在中山市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的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37,098,13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932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82,967,976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玖拾陆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次支付,安排如下:
3.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定金。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大写:
叁佰万元)定金,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定金。
3.2在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85,483,988元(大写:捌仟伍佰肆拾捌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扣除定金后)。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2,741,994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2,741,994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应即时办理缴纳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费用,并完成过户手续。
3.2 目标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91,483,988元(大写:玖仟壹佰肆拾捌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其中,乙方向甲方之一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5,741,994元(大写:肆仟伍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乙方向甲方之二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45,741,994元(大写:肆仟伍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4.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3 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略)
(六)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略)
(七)不可抗力(略)
(八)通知条款(略)
(九)交易税费(略)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十)保密义务(略)
(十一)违约责任
11.1 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1.1.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
11.1.2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11.1.3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1.2 以下任一情形,受让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不认定为违约:
11.2.1 转让方对受让方延期付款出具书面同意。
11.3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1.3.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11.3.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
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1.3.3 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
的费用,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调查费等);受让方若未能按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造成违约
的,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股份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
支付逾期利息。
11.3.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11.3.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1.4 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11.5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十二)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2.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 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需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
12.3 本协议在如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出现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解除事由。
(十三)其他(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
况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何启强 | 境内自然人 | 25.77 | 191,213,800 | 143,410,350 |
麦正辉 | 境内自然人 | 23.06 | 171,101,000 | 128,325,750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麦正辉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北京中科泓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中科泓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长青集团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妙波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何启扬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股票简称 | 长青集团 | 股票代码 | 0026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何启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持股数量: 191,213,8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有88,800,000股;郭妙波持有11,861,200股;何启扬持有120,000股股份) 持股比例: 2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股比例为11.97%;郭妙波持股比例为1.60%;何启扬持股比例为0.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数量: 18,549,065股 变动比例: -2.5% 变动后持股数量:172,664,735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有88,800,000股;郭妙波持有11,861,200股;何启扬持有120,000股股份) 变动后持股比例:23.2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股比例为11.97%;郭妙波持股比例为1.60%;何启扬持股比例为0.02%)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股票简称 | 长青集团 | 股票代码 | 0026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麦正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持股数量: 171,101,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有88,800,000股) 持股比例: 2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股比例为11.9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数量: 18,549,065股 变动比例: -2.5% 变动后持股数量:152,551,935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有88,8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2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产业持股比例为11.9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妙波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何启扬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