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香农芯创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除托管区域外)通江大道南侧150米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G区1-515号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农芯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11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香农芯创、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
领汇基石
领汇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领驰基石
领驰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领泰基石
领泰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弘唯基石
弘唯基石 | 指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与刘青科签订《股份协议转让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华盈基金
华盈基金 | 指 | 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弘唯基石-华盈基金
弘唯基石-华盈基金 | 指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
受让方
受让方 | 指 | 刘青科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领汇基石向刘青科转让所持14,189,374股上市公司股份、弘唯基石向刘青科转让所持8,689,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之行为 |
《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 指 | 领汇基石、弘唯基石与刘青科于2024年12月25日签署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领汇基石
1、基本情况
名称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启文) |
认缴出资额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6Q8R5R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
设立日期 | 2018年6月25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联系电话 | 0755-82792366 |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25.00% |
有限合伙人 | 马鞍山领泽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0 | 12.50%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36,000.00 | 9.00% |
有限合伙人 | 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长沙澄岳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18,158.18 | 4.54%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有限合伙人 |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000.00 | 4.00% |
有限合伙人 | 珠海横琴嘉享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800.00 | 3.95% |
有限合伙人 | 长沙歌榕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591.82 | 3.90% |
有限合伙人 |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 | 3.75% |
有限合伙人 | 芜湖鸿宇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100.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马鞍山领皓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700.00 | 2.42% |
有限合伙人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8,0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北海航锦睿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8,0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马鞍山信和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00.00 | 1.34% |
有限合伙人 | 青岛陆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50.00 | 1.31% |
有限合伙人 |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1.25%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3,500.00 | 0.88% |
有限合伙人 | 江苏疌泉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 | 0.13% |
合计 | 400,000.00 | 100.00% |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王启文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无 |
4、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领汇基石无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弘唯基石
弘唯基石为华盈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弘唯基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除托管区域外)通江大道南侧150米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G区1-515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苏湾流基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延立) |
认缴出资额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83653217K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设立日期 | 2013年11月15日 |
经营期限 | 2013年11月15日至2033年11月14日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联系电话 | 0755-82792366 |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江苏湾流基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 990.00 | 99.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陈延立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无 |
4、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盈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弘唯基石无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华盈基金
华盈基金系弘唯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 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X8208 |
成立时间 | 2017年11月13日 |
备案时间 | 2017年11月20日 |
基金备案阶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币种 | 人民币现钞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管理类型 | 受托管理 |
托管人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运作状态 | 正在运作 |
(三)一致行动人之一:领驰基石
1、基本情况
名称 | 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启文) |
认缴出资额 | 30,01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83QA99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
设立日期 | 2018年7月20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7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联系电话 | 0755-82792366 |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 | 0.03% |
有限合伙人 |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900.00 | 99.63%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有限合伙人 | 西藏众星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0.33% |
合计 | 30,010.00 | 100.00% |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王启文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无 |
4、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领驰基石无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之二:领泰基石
1、基本情况
名称 |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启文) |
认缴出资额 | 40,1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0FWUX8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投资 |
设立日期 | 2018年2月9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2月9日至2029年2月8日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
联系电话 | 0755-82792366 |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0.25%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有限合伙人 |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0,000.00 | 99.75% |
合计 | 40,100.00 | 100.00% |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王启文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无 |
4、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领泰基石无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领汇基石、领驰基石、领泰基石、弘唯基石均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张维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互为一致行动人。因此,领汇基石、领驰基石、领泰基石、弘唯基石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二、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变更董事会人员等,如未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2月25日,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与刘青科签署了《股份协议转让协议》,领汇基石、弘唯基石拟向刘青科转让所持22,878,37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其中领汇基石拟向刘青科转让所持14,189,37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0%;弘唯基石拟向刘青科转让所持8,689,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领汇基石
领汇基石 | 无限售流通股 | 14,189,374 | 3.10% | 0 | 0% |
领驰基石
领驰基石 | 无限售流通股 | 20,674,673 | 4.52% | 20,674,673 | 4.52% |
领泰基石
领泰基石 | 无限售流通股 | 42,056,446 | 9.19% | 42,056,446 | 9.19% |
弘唯基石-华盈基金
弘唯基石-华盈基金 | 无限售流通股 | 17,695,706 | 3.87% | 9,006,706 | 1.97% |
合计
合计 | 94,616,199 | 20.68% | 71,737,825 | 15.68%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刘青科
乙方1: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2: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1、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1.1、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自乙方处受让共计22,878,374股标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自乙方1处受让14,189,374股(截至签署日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3.10%);自乙方2处受让共计8,689,000股(截至签署日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90%)。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7.3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625,037,177.68元。其中甲方向乙方1支付387,653,697.68元,甲方向乙方2支付237,383,480.00元,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四笔支付:
2.1 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31,251,858.88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5%),其中向乙方1支付19,382,684.88元,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11,869,174.00元。
2.2 第二笔股份转让款:甲方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31,251,858.88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5%),其中向乙方1支付19,382,684.88元,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11,869,174.00元:
2.2.1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2.2.2乙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若需)履行完毕的内部有权机构或共有人(如需)同意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乙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 第三笔股份转让款:甲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125,007,435.54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20%),其中向乙方1支付77,530,739.54元,向乙方2支付47,476,696.00元。
2.4 第四笔股份转让款:甲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12个月(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第四笔股份转让款437,526,024.38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的70%),其中向乙方1支付271,357,588.38元,向乙方2支付166,168,436.00元。
3、标的股份的处置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
3.1 标的股份过户日的6个月后,甲方有权在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时间处置标的股份。
3.2 自过户日起,甲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并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违约责任
4.1 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4.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0.5‰每日计算。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5.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依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或加盖公章、法人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各方各持一份、目标公司持一份,剩余两
份留存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手续。
6.2 过户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6.2.1 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6.2.2 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6.3 各方确认,如因乙方原因(监管政策、审批、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除外)而导致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还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根据本款约定所发出的解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其已支付的第一笔及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弘唯基石-华盈基金变更为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领驰基石、弘唯基石-华盈基金,实际控制人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或变更董事会人员等。
六、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等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股份协议转让协议》的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买卖香农芯创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青科于2024年12月25日签署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启文
2024年12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延立
2024年12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宣城市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香农芯创 | 股票代码 | 30047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 |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除托管区域外)通江大道南侧150米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G区1-51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1,885,080股 持股比例:6.97%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益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22,878,374股 变动比例:-5.00% 变动后持股数量:9,006,706股 |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比例:1.9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或变更董事会人员等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启文
2024年12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延立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