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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路智控: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4-70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2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66)。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周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周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68,775,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8,259,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51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1,710,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51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9%;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8%;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48%;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50%;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9%;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8%;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48%;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50%;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44,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3%;反对1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47%;反对1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52%;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4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弃权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丁振峰律师、聂梦龙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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