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苏阳光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于2024年

日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003号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送达的(2024)苏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江阴支行”)与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宿迁印象黄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黄河”)、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昌房地产”)、江阴恒瑞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太阳能”)、江苏裕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环保”)、江阴惠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投资”)、江阴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房地产”)、江苏顺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生态”)、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绿化”)、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无锡法院判决如下:

一、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发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30,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

0.35%后上浮50%,自2024年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发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

公告编号:2024-04629,8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9,8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0.35%后上浮50%,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发行江阴支行律师代理费300万元;

四、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印象黄河提供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30425857003888455259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阳光集团、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陆宇、孙宁玲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50万元律师费,有权就顺丰生态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25308468003192445197项下的苗木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50万元律师费,有权就华明绿化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25308661003192468899项下的苗木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陆克平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146.25万元股权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陆宇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250万元股权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金瑞织染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在7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4-046

十一、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驳回农发行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7,800元,由阳光集团、阳光股份、印象黄河、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共同负担,顺丰生态、华明绿化对其中1,519,337元承担连带责任(农发行江阴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阳光集团、阳光股份、印象黄河、顺丰生态、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华明绿化、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2024)苏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