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396,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108,631,741股的74.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631,741股的73.6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96,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631,741股的1.285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96,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631,741股的1.2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631,741股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96,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631,741股的1.285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8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5%;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3%;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代其云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