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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3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086,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25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15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1.1 选举杨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329,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3,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30%。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1.2 选举杨鹏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28,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2,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68%。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1.3 选举陈汝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42,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6,531股,占出席会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2.1选举刘书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32,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29%。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2.2选举刘翔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47,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0,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8%。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3.1 选举赵耀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30,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3,837股,占出席会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3.2 选举孟伟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同意124,239,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3,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84%。

2、表决结果:

本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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