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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4-058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280,620,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15,150,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8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66人,代表股份395,770,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3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1人,代表股份25,601,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5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郑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5,272,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323,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56%。

1.02选举张尼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5,272,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323,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8%。

1.03选举阳元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5,275,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326,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8%。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选举郑波先生、张尼先生和阳元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陈岚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5,370,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421,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4%。

2.02选举穆铁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95,372,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42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4%。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选举陈岚女士和穆铁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章懿娜、李思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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