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4-08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汇处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44,579,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44,344,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3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3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4,38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4%;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66%;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660%;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4,38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34%;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766%;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660%;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4,37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1%;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11%;反对1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660%;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宽、徐秋娴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