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2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工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存在股票买入行为。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未发现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