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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值管理部门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应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

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第十六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每日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七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五章 内部考核评价方法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市值管理内部考核评价体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市值管理的内部考核,确保市值管理策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其指派的其他人员具体负责市值管理内部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评价结果,报告董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市值管理内部考核评价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信息披露表现;

2、投资者关系管理;

3、舆情监控和反应速度;

4、资本市场奖项;

5、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情况;

6、其他。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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