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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4-175
转债代码:127043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

一、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1、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4.5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55、2024-066)。

2、现恒轩新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都匀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恒轩新能源与中行都匀分行于2024年12月2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本公司与债权人中行都匀分行已于2024年12月24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恒轩新能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主债权的60%,即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400.00万元。

3、本次担保事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指定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4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3,600.00万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4年匀中银司恒轩J字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二条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人的保证份额为主债权的60%。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信用证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三年。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

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保证人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一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所列明的保证人传真或电子邮箱,以电子送达方式向保证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保证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或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保证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或方式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保证人可通过本合同所列债权人联系电话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咨询与投诉。

依据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恒轩新能源——中行都匀分行);

2、《保证合同》(川恒股份——中行都匀分行);

3、《保证合同》(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行都匀分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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