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二)(三)项所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三)项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董事会下设组织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主管。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十条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在各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含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或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情况
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董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第二十条 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需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仅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通过或填写表决票。董事会会议表决完成所填写的表决票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签名处注明“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表决所填写的表决票,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给董事会秘书,逾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集表决票后统计表决结果,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