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33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到日期:2024年12月20日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邱士杰 | 董监高 | 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
张先 | 董监高 | 董事 |
陈锋利 | 董监高 | 董事、总经理 |
李晓斌 | 董监高 | 董事 |
李秀华 | 董监高 | 财务总监 |
姜琴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赵向阳 | 董监高 | 独立董事 |
公告编号:2024-33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先于2022年4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董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晓斌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秀华于2022年3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财务总监,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姜琴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向阳作为天首发展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赵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000元罚款。当事人邱士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邱士杰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内蒙古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内蒙古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内蒙古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涉及到罚款缴纳,预计本次行政处罚将减少公司利润。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