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30证券代码:400228 证券简称:R三盛1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9号。
(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类别
(二)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具体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曾赳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戴德斌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林荣滨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唐自然 | 董监高 | 时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
周俊 | 董监高 | 时任总经理 |
谢华 | 其他(直接责任人) | |
曹磊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符蓉芳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刘凤民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会主席 |
谭柱中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范茂春 | 董监高 | 时任独立董事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 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09亿元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3亿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110KV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
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
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年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
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北京证监局拟做出实施的行政处罚,被处罚方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北京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北京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被处罚方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京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被处罚方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送达北京证监局。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暂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三) 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规范公司治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9号》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