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4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
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出具的关于陈*明、陈*发、曾*伟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594号、(2024)云民终598号、(2024)云民终602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三起案件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三起案件被省高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最高院分别于2023年8月22日、9月1日作出指令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昆明市中院依法对该三起案件作出判决((2024)云01民初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9号、2022-038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75号、2024-003号、2024-032号、2024-039号公告。
罗平锌电不服昆明市中院(2024)云01民初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6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
省高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罗平锌电(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陈*明、陈*发、曾*伟(原审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调解书情况:
案号 | (2024)云民终594号 |
调解主体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进展 | 调解结案。 |
诉讼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 | |
原审第三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 | |
协议内容 |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明人民币25,543,335.06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1月29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202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 人民币833万元;余款人民币5,553,335.06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陈*明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888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88元,因调解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99,944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陈*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生效日期 | 本调解书自2024年11月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案号
案号 | (2024)云民终598号 |
调解主体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进展 | 调解结案。 |
诉讼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 | |
原审第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协议内容 |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发人民币25,543,350.13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1月29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202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833万元;余款人民币5,553,350.13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陈*发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687.93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87.93元,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99,843.97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陈*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生效日期 | 本调解书自2024年11月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案号 | (2024)云民终602号 |
调解主体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进展 | 调解结案。 |
诉讼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 |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判断陈*明、陈*发、曾*伟3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2024年度减少利润78,590,735.69(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中已根据昆明市中院出具的(2024)云01民初318号、(2024)云01民初180号、(2024)云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计提营业外支出96,208,319.74元,2024年四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 | |
原审第三人: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协议内容 | 一、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曾*伟人民币26,595,103.1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1月29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202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33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833万元;余款人民币6,605,103.1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一期款项,曾*伟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项所有的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6,389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89元,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03,194.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曾*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生效日期 | 本调解书自2024年11月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度将根据最终《民事调解书》修正三季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审计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594号、(2024)云民终598号、(2024)云民终602号】。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