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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5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受让方张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菱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张宇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合计13,31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8%(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均以公司总股本266,052,564股为基数计算)。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崔梓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菱投资、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众承投资”)、陵水新众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众贤投资”)、崔玮贤先生、崔宝瑜女士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2.7803%的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张宇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菱投资的通知,获悉崔颖琦先生、申菱投资与张宇先生于2024年12月19日签署了《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称“《股份转让协议》”),申菱投资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宇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640,000股,崔颖琦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宇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70,000股,合计转让13,31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8%。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23.9040元/股,定价依据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18,162,24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转让方申菱投资、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申菱投资合计持有股份36,000,00013.5312%25,360,0009.53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6,000,00013.5312%25,360,0009.532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崔颖琦合计持有股份55,080,00020.7027%52,410,00019.699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770,0005.1757%11,100,0004.1721%
有限售条件股份41,310,00015.5270%41,310,00015.5270%
众承投资合计持有股份23,220,0008.7276%23,220,0008.727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3,220,0008.7276%23,220,0008.727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众贤投资合计持有股份12,780,0004.8036%12,780,0004.80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780,0004.8036%12,780,0004.803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崔梓华合计持有股份32,0000.0120%32,0000.01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0000.0030%8,0000.0030%
有限售条件股份24,0000.0090%24,0000.0090%
崔玮贤合计持有股份16,0000.0060%16,0000.00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0000.0015%4,0000.0015%
有限售条件股份12,0000.0045%12,0000.0045%
合计127,128,00047.7830%113,818,00042.780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受让方张宇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张宇合计持有股份00.0000%13,310,0005.002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13,310,0005.0028%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申菱投资

企业名称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853150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崔颖琦
注册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11-30
营业期限2012-11-30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广隆工业区环镇东路10号之一
经营范围对制造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教育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及以上项目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咨询、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技术开发和转让;理财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崔颖琦3,06051
2谭炳文1,74029
3苏翠霞90015
4欧兆铭3005
合计6,000100

2、转让方:崔颖琦

姓名:崔颖琦性别:男国籍:中国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54******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众承投资

企业名称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68037942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梓华
出资额34,83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12-20
营业期限2013-12-20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乐活大道1号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2号楼A座F1层12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结构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崔梓华6,96620.0000
2潘展华4,86013.9535
3陈碧华3,2409.3023
4崔宝瑜3,2409.3023
5苏子杰2,4577.0543
6周光华2,2416.4341
7黎志文2,1606.2016
8罗丁玲1,8905.4264
9潘志雄1,4314.1085
10何继为1,4314.1085
11欧阳惕1,3503.8760
12欧冠锋1,3503.8760
13顾剑彬1,1883.4109
14陈华5401.5504
15张学伟4861.3953
合计34,830100

4、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

企业名称陵水新众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486039XT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玮贤
出资额19,17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11-28
营业期限2014-11-28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乐活大道1号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2号楼A座F1层128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结构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崔玮贤7290.351038.03%
2陈忠斌4050.621021.13%
3谭嘉成2618.622013.66%
4谭嘉莉2605.203013.59%
5谭嘉韵2605.203013.59%
合计19,170100

5、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崔梓华

姓名:崔梓华性别:女国籍:中国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4******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6、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崔玮贤

姓名:崔玮贤性别:男国籍:中国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4******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7、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崔宝瑜

姓名:崔宝瑜性别:女国籍:中国

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0******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张宇性别:男国籍:中国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92******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一):申菱投资甲方二(转让方二):崔颖琦乙方(受让方):张宇

(一)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申菱环境股份中的13,310,000股股份(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5.0028%)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10,640,000股,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3.9992%;甲方二转让2,670,000股,占申菱环境总股本的1.0036%。

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80%计算,转让单价为23.904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8,162,240元(大写:叁亿壹仟捌佰壹拾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1、第一笔转让价款。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大写:

壹亿叁仟万元),即总转让价款的40.8597%。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3,922,000元(大写:壹亿零叁佰玖拾贰万贰仟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6,078,000元(大写:贰仟陆佰零柒万捌仟元)。

2、第二笔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缴费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49,51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壹万元),即总转让价款的46.9917%。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19,518,000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伍拾壹万捌仟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9,992,000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元)。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应即时办理缴纳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费用,并完成过户手续。

3、剩余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8,652,240元(大写:叁仟捌佰陆拾伍万贰仟贰佰肆拾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一(1)个月内完成支付。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0,898,560元(大写:叁仟零捌拾玖万捌仟伍佰陆拾元),乙方向甲方二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7,753,680元(大写:柒佰柒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元)。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五)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2、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七)协议解除

1、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双方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后六(6)个月内未审批通过,或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过户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未审批通过的,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继续履行的一致意见的,任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不再继续履行、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八)其他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申菱投资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5、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6、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7、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0、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12、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崔颖琦先生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5、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6、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7、本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减持时,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0、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1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13、如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1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菱投资、崔颖琦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不存在相关主体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开披露。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申菱投资、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张宇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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