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11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
(1)出资人组会议的主持人:管理人代表穆忠和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3,585,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28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73人,代表股份379,470,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06%。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388人,代表股份783,056,700股,占总股本的29.1591%。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1,38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7,533,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927%。
(2)管理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北京一中院法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二项议案,第一项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3,056,700票。同意票为755,503,9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14%;反对票为26,756,3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69%;弃权票为796,400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09,980,798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27%;反对股数为26,756,33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3%;弃权股数为7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3,056,700票。同意票为755,631,05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6%;反对票为9,028,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0%;弃权票为18,396,749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71,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田夏洁、吴雨冰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