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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医药: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德源路88号)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抗医药”)于1997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板上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若按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9,600,889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用于“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

医药产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其发展与我国居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居民健康意识的增强、个人支付能力的提升以及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将持续刺激人们对于医疗和药品的刚性需求,推动医药产业的增长。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众多有利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第二十章“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中指出:

“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强专利药、中药新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治疗重大疾病的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大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

突破发展,发展针对重大疾病的化学药、中药、生物技术药物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提出,将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此类政策和规划为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制定了新的发展目标,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伴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一系列措施的持续推进,我国医药产业将迈入由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

鲁抗医药拥有58年医药生产和微生物发酵生产历史,历经多年深耕细作,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持续增加。随着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产品结构日趋丰富,目前已形成了以抗感染类为基础,全面覆盖降糖类、心脑血管类、内分泌类、男科用药类、消化系统类、呼吸系统类、抗癌类等多领域的产品管线。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药品制造行业步入高质量、低成本的发展新格局,公司以千万级增量项目为抓手,深化挖潜、降本增效,持续加速新产品导入及管线建设,并推进核心品种的产品成本全面分析、节能降耗控费等多项管理提升,打造高效的生产能力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模效益与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公司积极扩能扩产、优化产能布局与重点产品工艺,在不断提升优势品种市场地位与竞争优势的同时,通过丰富产品矩阵,挖掘新的业绩增长点。此外,公司重视研发投入,实施研发“精品工程”,围绕两个最具竞争力、六个特色产品管线,不断丰富完善产品系列,已逐步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新产品研发模式。依托成熟的研发模式与产学研基础,公司按照国家要求和公司既定目标持续开展创新药、仿制药、生物技术产品开发、一致性评价、新产品转化等研发创新工作,在药物研发上积累了雄厚的研发实力与丰富的过往经验。夯实的研发实力助力公司持续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由微生物发酵基地向合成生物技术应用高地转变,打造现代生物医药企业。

2、我国产业政策鼓励高端制剂的发展

医药制造系统升级是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我国制剂行业发展起步较晚,且具备首仿药物等高端制剂研发生产能力的企业仍然较少,而首仿药物等临床急需药物的成功上市,对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节约医保成本具有重

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各部门针对我国高端药物制剂行业的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基本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基本药物质量”。2021年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卫健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开展“仿制药质量升级工程”,持续实施激励政策,调动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逐步消除同品种质量差异;提高首仿药、复杂制剂等高附加值产品比重。2021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提出,按程序对相关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等待期,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12个月市场独占期。

202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强调要着力提高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产业韧性和现代化水平,增强高端药品、关键技术和原辅料等供给能力;要着眼医药研发创新难度大、周期长、投入高的特点,给予全链条支持,鼓励和引导龙头医药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近年来,公司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围绕“创新药及仿制药的申报注册、生物技术产品研发、一致性评价、新产品转化”研发工作路线,立足现有产品科学调研,丰富产品类型,补强产品链。自2018年以来,公司新获批仿制药产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批件的产品超过60个。2个1类创新药进入临床Ⅱ期,1个1类创新药进入临床Ⅰ期。“十四五”期间,公司共承担国家级重大课题4项,省级重大创新工程3项。在2023年药智网中国药品研发综合实力排行榜中,公司位居化药企业的第21位、综合排名第45位,较上年分别提升了16位和23位。

3、生物农药较化学农药具备显著比较优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生物农药指用来防治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及其代谢产物和转

基因产物,并制成商品的生物源制剂,包括传统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昆虫天敌和信息素)、抗生素、生化农药以及生物刺激素。相比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具备显著的比较优势。生物农药毒副作用小,因此不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更优秀的抗耐药性使其不但可以对当年当代的有害生物种群起到一定的抑制,而且对后代或者翌年的有害生物种群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此外,生物农药的生产原料来源于丰富的天然产物或者工业废料,采用普通发酵设备就能进行生产,有利于人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永久利用。

基于生物农药上述显著的比较优势,近年来,多国从政策层面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我国也为生物农药和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日益关注,有机食品需求快速增长,亦有利于推动生物农药行业的发展。根据灼识咨询的预计,中国生物农药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22年市场规模为150.3亿元,预计到2027年将增长至

330.9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7.1%,具备极大的发展前景。

公司在生物农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均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资源储备。目前公司在产在销生物农药产品60多个,正在注册3个创新型生物农药产品。由于生物农药的发酵技术与抗生素发酵技术存在一定的技术共通性,公司可利用自身在抗生素领域积累的发酵技术及生产经验,为生物农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大现有经营规模,助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随着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高端仿制药的市场需求和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积极研判医药产业市场变化,将业务重点投入对象设定为有较高技术壁垒的高端仿制药,以不断优化自身产品结构。目前,公司新产品开发已经进入兑现期,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动力。但受制于产能紧张、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公司研发优势和相关产品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必须通过建设新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以满足产能扩张的需要。

2、加快研发创新,调整产品结构

在研发方面,公司近年来围绕产品结构升级发展战略,持续开展相关创新药与仿制药的研究,计划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抗生素领域之外的影响力与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持续注入动力。

3、发展生物农药,把握产业发展机遇

绿色、环保、品质是农业生产的三大趋势,公司多年来投资生物农药的研发,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了多个创新农药,生物农药制剂业务也有较好发展。

随着近年来生物农药逐渐成为农药产业发展的新航向,公司前瞻性地布局该领域,计划依托于公司领先的发酵工艺技术,把握生物农药行业巨大的业务发展机遇,扩大在生物农药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深化公司主业,为满足人用制剂产品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提供产能支持;把握生物农药行业发展机遇,从而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主动权;同时在新药研发领域持续投入,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因此,进行本次发行是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适应新的市场竞争局面、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4、配套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

近年来,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仅依靠内部经营积累和外部银行贷款已经较难满足业务持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有助于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与经营稳健性,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快速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近年来,公司积极研判医药产业市场变化,以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为目标,前瞻性地开展相关创新药与仿制药的研究,不断优化自身产品结构,新获批产品已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动力,一系列创新药研发项目取得重要进展。但受制于产能紧张、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公司研发优势和相关产品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必须通过建设新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加大研发投入以满足产能扩张及研发活动开展的需要。在生物农药领域,随着近年来生物农药逐渐成为农药产业发展的新航向,公司前瞻性地布局该领域,计划依托于公司领先的发酵工艺技术及兽药领域的成功经验,把握生物农药行业巨大的业务发展机遇,扩大在生物农药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的业务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将解决公司近年来获批人用制剂新产品产能紧张的问题,提高创新药研发能力并推进项目研发进展,同时在生物农药领域进一步扩张,把握行业巨大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整体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持续发展,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与股权融资相比,通过贷款融资和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会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挤压降低公司整体的利润空间,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概况

为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44,239.0040,000.00
2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43,215.0040,000.00
3新药研发项目20,970.002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128,424.00120,000.00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除华鲁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

除华鲁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华鲁集团拟按照本次发行前华鲁集团、华鲁投资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照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股本情况测算,华鲁集团拟认购鲁抗医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

23.81%,即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64,201,417股(含本数)。华鲁集团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将根据本次发行前公司股票数量及华鲁集团、华鲁投资的持股比例,结合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其余股票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华鲁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华鲁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华鲁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华鲁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华鲁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按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9,600,889股(含本数)。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综上,若按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69,600,88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融资规模的要求。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874,650,912.95元已于2018年3月23日到账,且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8)第000025号)。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不少于18个月,符合融资时间间隔的要求。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缓解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流动性压力,不存在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形,故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均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控股股东华鲁集团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

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慎研究并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市场地位和行业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1、主要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2025年9月末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发行完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898,669,632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269,600,889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及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05.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43.32万元。假设:(1)2024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2024年1-9月相应金额年化计算;(2)2025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4年持平、较2024年减少10%、较2024年增长10%三种情形;(3)在年化计算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计算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均不考虑2024年1-9月土地处置收益影响。

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暂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对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净资产的影响。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本次测算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898,669,632股为基础,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5年9月末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898,669,632898,669,6321,168,270,521
情形1:2025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24年持平(不考虑2024年度土地处置收益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41,962.0829,024.9629,024.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7,791.0917,791.0917,791.0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70.320.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70.32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8
项目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200.18
情形2:2025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24年减少10%(不考虑2024年度土地处置收益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41,962.0826,122.4626,122.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7,791.0916,011.9816,011.9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70.29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70.29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180.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180.17
情形3:2025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10%(不考虑2024年度土地处置收益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41,962.0831,927.4531,927.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7,791.0919,570.2019,570.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70.360.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70.360.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0.22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00.220.20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股本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进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但本次募投项目在长期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市场空间及利润增长点。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努力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

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高端制剂智能制造车间建设项目、生物农药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完善与发展,系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展开。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并将持续积极推动主营业务发展,积极拓展市场,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盈利能力,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分红政策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华鲁集团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抗医药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鲁抗医药经营管理活动,不违法侵占鲁抗医药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鲁抗医药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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