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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医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1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医药”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0年11月24日,鲁抗医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2号),因鲁抗医药未及时披露与济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济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重大事件,决定对鲁抗医药及时任董事长郭琴、时任总经理彭欣、时任董事会秘书田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二)最近五年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2021年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作出《关于对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46号),根据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2号)查明的事实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鲁抗医药及时任董事长郭琴、时任总经理彭欣、时任董事会秘书田立新予以监管关注。

(三)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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