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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编制《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方案和预案(修订稿)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2、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

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就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填补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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